(2017)赣07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同富、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同富,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同富,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大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毛同富诉被上诉人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行政许可一案中,上诉人毛同富以其已变更被告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同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毛同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同富负担。审 判 长 高 霞代理审判员 赖晓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泽安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