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世展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7101刑初17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许世展,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曾任��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技术科科长、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站前Ⅱ标段项目(以下简称南阳热电厂项目)主管工程师、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郑州局管段)NX4标段(以下简称宁西二线)项目部副指挥长(正科级),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26日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占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世展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伟、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世展及其辩护人徐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08年12月,被告人许世展利用其担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程科科长、南阳市热电厂项目主管工程师的职务之便,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热电厂项目部审批包价外增加工程费用决算数额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副经理、计划员方某人民币22万元。2.2016年1月,被告人许世展利用其担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高级工程师、宁西二线项目管理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项目施工中的路内单位在施工要点、施工方案制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宁西二线辅架项目部经理张某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根据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许世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世展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许世展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2月,被告人许世展利用其担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程科科长、南阳市热电厂项目主管工程师的职务之便,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热电厂项目部审批包价外增加工程费用决算数额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副经理、计划员方某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出具的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站前Ⅱ标段施工承发包合同、补充合同、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南阳工程项目部包价外工程费用申报表及相关计价、结算报表、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2006年2月,发包人郑州铁路局(甲方)与承包人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站前Ⅱ标段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为驻工地机构代表甲方履行职责;2008年1月,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工程项目部就项目包价外工程费用向发包方申报;2008年4月,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与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对相关变更的工程及价款进行了约定;该工程的验工计价及付款情况。2.被告人许世展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表证实2008年12月23日,方某向许世展建设银行卡(卡号43×××93)转账存入人民币22万元的事实。3.证人方某(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计划员)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人方某称,我们公司2006年在南阳中标了热电厂工程,工程造价1346万元。许世展当时是洛阳工程指挥部委派到该项目部的主管工程师,我当时在项目上任合同部部长兼副经理。2007年底,南阳热电厂工程基本结束,到2008年3月份,双方对发生的包价外项目进行确认,我们向许世展提供申报的包价外项目费用是800多万。在确认的时候,许世展说可以给我们的项目批到(总造价)1800万左右,还说他要处理一些费用,要我给他22万元。我给领导赵某汇报后,赵某就安排财务和我处理这个事……这22万不是单独给我的,当时工程临近结束,财务上付给我的钱很多,其中包括生活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有的是现金给我的,有的是转账的,反正最终我给许世展的银行账户转了22万元,最后合同外申报的预算800多万,实际许世展批了400多万。这个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我们不给许世展这个费用,他就有可能不批或者批的很少。因为主管工程师在项目决算审批上的权力很大,比如我们这个项目申报的工程预算是800多万,他可以批500万,也可以批300万、400万,如果他批的少,我们连成本都顾不住,只有按他的意思,照他说的去做,才能确保我们这部分工程款能得到审批。同时考虑到洛阳工程指挥部和我们是老合作伙伴,这次批的预算450多万我们也基本满意,所以他提出来这个要求,我们也表示接受。4.证人赵某(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原四分公司经理)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人赵某称,我担任四分公司经理,掌握这个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生产经营等工作��2006年开始的热电项目工程已经进入收尾阶段,当时的项目经理是侯发权,后来他调到其他项目之后,这个项目就没有了项目经理,当时这个项目的工程主体已经开展完毕,剩下收尾和决算工作,分公司指派方某负责这个项目的收尾和决算。由于项目经理调走了,我主要负责一些本该由项目经理签字的工作以及监管工作。2008年初,方某给我汇报说热电工程进入收尾关键期,洛阳工程指挥部委派到该项目部任主管工程师的许世展提出来需要解决一部分费用,大约有22万元。当时为了工程能顺利结算,我和我们分公司的总会计师孙某、方某商量后觉得这个事必须办。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领导,我就安排公司财务和方某去具体经办这个事。后来这个事办完后,方某给我汇报过把钱转给许世展了。许世展在这个项目上是主管工程师,在工程的决算上具有决定权,我��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决算,同时为了把关系处理好,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就给他转了钱。5.证人孙某(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人孙某称,2006年我们公司中标了南阳热电厂专用线项目,2008年竣工决算。当时这个项目比较小,没有设专职会计,就由分公司代管,具体到人就是由我代管这个项目的财务,我在项目里主要负责记账、收付款、监管等工作。大概是2008年,合同部的部长方某给分公司经理赵拴富汇报说业主需要22万元处理一些费用。经分公司和项目部领导赵某、方某和我在一起商量,同意给业主22万元。后经过分公司经理赵某的同意,我采用给施工队多计价的方式进行账面处理,先后安排项目部的方某和施工队的董国增分批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费25万元,手续办好后支付给施工队实际工程款3万元��余额22万元扣留项目部财务,后由项目部财务陆续付给方某。上述证人方某、赵某、孙某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其为使单位施工工程顺利决算,向许世展账户转款人民币22万元的过程。6.被告人许世展供述被告人许世展称,我2005年9月开始到工程指挥部借调助勤,任工程师,主要负责南阳热电厂的项目,2007年1月正式调入洛阳工程指挥部,任工程师、副科长,继续负责南阳热电厂的工程项目,2008年,我担任工程技术科科长。该项目决算期间,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原合同之外的一些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变更设计追加合同预算。2008年元月,中铁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编制包价外工程费用申请表,金额为8023066元。以我为主,经工程指挥部各个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4月签订了总金额为4517199元的南阳热电厂铁路专用线土建工程施工承发包补充合��。合同签订后,方某找到我说公司领导对项目决算很满意,总体经营的不错,决定给我一些好处费进行感谢。后来方某向我索要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我发短信告知他了。2008年12月,方某一次性往我建设银行卡内打入22万元好处费。(经辨认其卡号43×××93建设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人民币22万元交易明细)以上转款是方某转给我的好处费。这些钱主要用来还账了,因为前期我买房向朋友李某借过钱,后来李某买车,我就按照他的要求把13万元打给了4S店;还有就是我的朋友邹某当时急用钱,我借给他了10万元。我在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科科长期间,整个项目是由我负责的,特别是工程决算期间,工程决算的决定权我占很大程度,最后给他们工程决算了450多万,这个数字中铁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比较满意,达到了他们的期望值。他们提出来给我好处费,我当时也没拒绝就接受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本案客观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许世展收受施工单位人员方某人民币22万元的过程。7.证人李某、邹某证言,印证被告人供述中所称赃款去向。二、2016年1月,被告人许世展利用其担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高级工程师、宁西二线项目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项目施工中的路内单位在施工要点、施工方案制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宁西二线辅架项目部经理张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出具的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郑州局管段)NX4标段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证实2012年9月,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代表发包人郑州铁路局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宁西二线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2.证人张某证言证人张某称,许世展是我2013年11月份到宁西项目部任项目经理后认识的。许世展是洛阳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车站站改工作,我们项目施工中的架梁、铺轨和既有线要点施工中有啥问题都是找许世展帮忙协调的。2015年之前,由于线下单位施工还没有完成,我们只进行了一些零星的施工,2015年线下单位施工完毕,我们宁西二线铁路铺架项目全线进行施工,在这期间,我们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的评审、要点施工只要遇到问题,我都会去找许世展帮忙协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许世展打电话问他在家不在家,说准备去看看他。许世展说他在家。我就用一个手提袋装了5万元现金,开着我���车到许世展住的小区。到他家后,许世展招待我坐在沙发上并让他的爱人给我倒茶,我们俩聊了一些工程上的事,临走时我将装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子放在他家沙发的扶手旁边说:“快过年了,我给你带了点东西”。然后我起身走了。我离开他家没一会儿许世展给我打电话说:“你给我拿这么多钱是干啥了,你回来把钱拿走”。我说:“感谢许指挥这些年对我们项目施工的大力帮助,这是点心意”。许世展跟我客套了两句就没再说什么了,他之后也没有再提让我回去拿钱的事。这些钱是我们西宁项目一个劳务队的负责人邹某送给我的。2016年春节前,邹某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一沓1万元,总共五沓。邹某送给我钱的时候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装着,外面还包了一个塑料袋。我送给许世展的时候就将牛皮纸档案袋放一个手提袋子里了。送许世展5万元钱的事就我们两人知情。证实张某为感谢许世展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单位的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向许世展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过程。3.证人邹某证言证人邹某称,我在张某主管的宁西二线项目上承接过铺设铁轨的工程,所以就和他认识了。2015年夏天,我承接了中铁十五局宁西二线项目工程中铺设钢轨的工程,工程总造价200多万,到2015年10月份工程结束,但是一直到12月份工程款都没有给我结清。因为快过年了,我急着给工人发工资,我就在12月底给张某打电话,我们在我住的小区里见了面。我告诉他我的难处,他说会帮我想办法。他走的时候我就把我在四川老家带回来的一些腊肠、腌肉和5万元现金一起放到了张某汽车的后备箱里。等他走了之后,我打电话把钱的事告诉了他,他客套了两句就收下了。印证张某证言中,许世展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来源。4.被告人许世展供述被告人许世展称,我在担任宁西增建二线项目副指挥长期间,中铁十五局宁西铺架项目经理张某在2016年元月份,当时是在一个周末的上午,我在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亚威广场的家中休息,张某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家,想过来坐坐,过了20多分钟,他就来我家了。总共谈了个把小时,主要谈了有关现场和工地的事情,然后他就走了。送完他我回到家里,我发现沙发上有个档案袋,里面是5万元现金(一共五捆扎好的一百元)。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他东西忘这儿了,张某说这5万元现金就是给我送的,理由是宁西二线的项目中我对他们项目帮助很大,领着他们到铁路局各个部门争取运输政策、施工要点,所以给我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然后我就收下了,放在卧室的衣柜里了。当时张某到我家给我送钱时,我爱人也在家,我爱人也给他打招呼了。这5万元钱我爱人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告诉她是工程上用的,她也没再多问。这些钱都是我平时自己使用了。宁西二线开工以后,特别进入2015年,铺架工作开展非常困难,铁路局给的政策和条件也不太理想,我就带着十五局五公司的人到总公司的项目部、铁路局的各部门、工务、电务和调度部门为这个项目协调要点施工,为这个工程顺利进展付出了很多,后来工程顺利开展了,正好赶上过年,张某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给了我这5万元。我现在认识到这5万元确实不应该收,虽然自己付出了很多,但都是工作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许世展收受张某为表示对其单位工作帮助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过程。本案还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列证据予以证实:1.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出具的人员信息表、人事命令及工作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许世展于2007年1月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科工程师,2007年6月任工程技术科副科长,2008年1月至5月担任工程技术科科长,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主管南阳热电厂专用线项目;2010年1月被聘任为高级工程师,2012年8月至案发任宁西二线项目部副指挥长。2.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出具的项目指挥部各岗位职责、工程技术科岗位范围及职责、验工计价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于2017年2月8日出具的验工流程情况说明及南阳热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补充合同和验工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世展履职期间的各岗位职责及验工计价程序;印证许世展的工作职责对证人方某、张某所在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计价��决算等工作具有制约关系。3.被告人许世展户籍信息,证实其自然状况。另查明,2016年10月15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接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反贪局交转的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程师许世展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2016年10月24日,许世展在廉政谈话中主动向本单位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次日,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纪委书记王某带领许世展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2016年10月25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在去洛阳通知许世展到案接受调查过程中,得知许世展已经主动投案,经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协调,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依据上级检察机关犯罪线索转办函,将许世展连同投案材料一并移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许世展到��后主动交代了其两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的犯罪事实。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本案立案。许世展投案期间分别向本单位纪委和侦查机关退出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现该款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于2017年3月8日分别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过程。2.中共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工作委员会出具的2016年10月24日廉政谈话记录、中国共产党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许世展2016年10月24日自书情况说明及许世展缴款单、收据,证实被告人许世展于2016年10月24日在本单位廉政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张某贿赂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向单位上缴的事实。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被告人许世展制作的接受投案自首笔录、询问笔录及许世展自书交代材料、悔过书,证实被告人许世展投案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4.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许世展已退出受贿赃款27万元,现该款扣押于侦查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世展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许世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世展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许世展的��护人提出许世展具有自首情节,在单位一贯表现良好,主动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论意见;公诉机关当庭同意可以对许世展适用缓刑。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许世展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许世展的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能够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所提量刑辩论意见,本院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世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纳。)二、对被告人许世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邵 新 来代理审判员 李 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