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金花与余东发、姜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花,余东发,姜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30号原告:吴金花,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余东发,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姜传香,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吴金花与被告余东发、姜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吴金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金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金花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