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紫琪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紫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065号原告:孟紫琪,女,汉族,2004年4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孟林波(孟紫琪之父),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如,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张宇锋。原告孟紫琪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孟紫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紫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紫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孟紫琪。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