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鲁凤与被执行人戴仁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鲁凤,戴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倪鲁凤,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戴仁武,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倪鲁凤与戴仁武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车辆现已被查封,但暂无法扣押。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庆执行员 姜 沛执行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