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玉强与吴东亮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吴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何志敏,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朱静,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玉茹,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玉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东亮,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与吴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皖1602执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东亮的皖S**号雪弗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4月6日对被执行人吴东亮的皖S**号雪弗兰牌小型汽车进行拍卖,两次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名下的皖S**号雪弗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以流拍价64701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东亮的皖S**号雪弗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价647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抵偿所欠债务。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时起转移。所欠申请人债务不足部分,将由被执行人吴东亮继续向申请人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清偿。二、申请执行人何志敏、朱静、朱玉茹、朱玉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