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9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永学诉被告司元云、王博、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学,司元云,王博,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3民初4号原告张永学,男,汉族,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司元云,女,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王博,女,现住天津市。被告XX,男,汉族,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学诉被告司元云、王博、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找到三被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张永学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学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张永学25.00元。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