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眼兰与董凤根、朱科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眼兰,董凤根,朱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眼兰,女,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凤根,男,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科元,男,汉族,平定县人,现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强制隔离戒毒所。再审申请人李眼兰因与被申请人董凤根、朱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晋03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眼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眼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眼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冬审判员 魏增玲审判员 赵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均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