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冲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冲,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冲,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张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冲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轿车一辆,因该轿车年限太久,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张冲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张磊有房产一套,因该案标的为5万元,且被执行人张磊被纳入失信人员导致其无法出国,申请执行人张冲称被执行人张磊正在筹款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