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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9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观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观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9554号原告: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6-008-B。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被告:北京观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A826室。法定代表人:李灵烟。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原告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观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阳市慈缘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