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政华、蒋迪清等人与被执行人王瑞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政华,蒋迪清,蒋迪海,王瑞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蒋政华,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蒋迪清,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蒋迪海,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王瑞任,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新宁县安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政华、蒋迪清等人与被执行人王瑞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丹(本页无正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