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上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上河村第二村民小组,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9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上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上河村2社。法定代表人孙平,职务该社社长。被执行人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河图村1社,注册号5003840000187621-1-1。法定代表人王剑波,系该公司股东。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上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6)渝0119民初字6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该给付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上河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共计636994.8元。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经过申请人的确认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9执7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