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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双、刘雪与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双,刘雪,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双。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建贵,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越山路**号。负责人:单丽舒,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丽舒,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业主,住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子淇,住吉林省永吉县。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双、刘雪因与被上诉人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以下简称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双、刘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建贵,被上诉人马子淇及被上诉人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双、刘雪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由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一)9时52分,马秋颖开始咳嗽、呕吐,两位小朋友用纸擦呕吐物,此时老师应该发现,只是没有理睬。(二)10时41分,马秋颖趴在炕上开始抽搐,老师就在马秋颖旁边,也未予理睬。(三)11时园长给马秋颖擦脸,实际上是在擦呕吐物,马秋颖紧接着在园长面前趴着咳嗽,均没有采取抢救措施。这些环节的遗漏导致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童乐幼儿园没有拖延抢救时间。这些事实可以证明童乐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秋颖从入童乐幼儿园至其死亡时尚未年满三周岁,属于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入校学习的学生,而原审法院却引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界定童乐幼儿园是否尽到监管职责,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诉讼期间,童乐幼儿园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马秋颖的死亡与延误抢救时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并已抽签确定了鉴定机构,但不知何故没有鉴定,又进入开庭审理程序,违反法定审判程序。马秋颖是因为呕吐物进入呼吸道,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童乐幼儿园在马秋颖抽搐、呕吐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延误抢救时间,导致马秋颖死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马双、刘雪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童乐幼儿园、单丽舒、马子淇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马双、刘雪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秋颖死亡后果系因周永良诊所医疗事故所致,童乐幼儿园已尽到看管义务,不同意赔偿。马双、刘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子淇、单丽舒、童乐幼儿园连带赔偿马秋颖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465946.8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秋颖(女,2013年生)的父母为马双、刘雪。2016年,马秋颖入童乐幼儿园学习,同年4月12日,马秋颖因发热到永吉周永良诊所就诊输液,其后即被送至童乐幼儿园。园内监控视频显示(本案以视频显示的时间予以叙述):约9时52分,马秋颖出现呕吐,此时幼儿园方面暂未有人处理,随后时间段,马秋颖有少量走动,约11时10分,视频中马秋颖俯卧于炕中偏右位置且后背可见反复起伏,约1分钟后,幼儿园老师将其抱起,马秋颖未有动作反应,幼儿园老师及马子淇即对马秋颖拍打后背、抠撬口齿,同时拨打电话,约11时17分,马秋颖被抱出后送至医院抢救。当日11时25分,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先予抢救,约5-6分钟后,送至永吉县医院,11时50分马秋颖于永吉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马秋颖死因为“呼吸道阻塞窒息”。永吉周永良诊所对马秋颖的诊疗及马秋颖的死亡,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永吉周永良诊所承担轻微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秋颖死亡一事,童乐幼儿园是否已尽到教育机构的监管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综合当事人的举证,马秋颖在2016年4月12日入园后,一直未脱离幼儿园监管,可通过视频分辨出于约9时52分及11时10分发生呕吐,而结合呕吐前后马秋颖走动等反应及鉴定意见,11时10分呕吐应属危及生命。此时,童乐幼儿园方面采取了拍打后背等措施,并随即送至医院抢救,过程中未见时间延误。且本案唯一与马秋颖死亡因果关系存在关联的证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则认定关于马秋颖的死亡,永吉周永良诊所承担轻微责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驳回马双、刘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9元,由马双、刘雪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本院另行认定如下事实:马双、刘雪于2013年在永吉县口前镇购买房屋并与马秋颖居住在口前镇。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马秋颖死亡时不满三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因其年幼单纯,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重视和关爱,并应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即自儿童家长将儿童交给教育机构时起至将儿童从教育机构接走时止的整个期间,教育机构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2016年4月12日,马秋颖被送入童乐幼儿园后,开始表现较为正常;但经过一段时间后,马秋颖的表现开始出现明显异于其他正常儿童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活动量减少、趴在炕上长时间基本不动,甚至还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童乐幼儿园的监控视频显示,虽自马秋颖入园开始即有教师在其身边,但该教师基本处于坐在炕上、倚靠在墙边摆弄手机的状态。即使如童乐幼儿园的主张,马秋颖的母亲刘雪在将马秋颖送入幼儿园时未告知马秋颖身患疾病的情况,但童乐幼儿园的教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及经验,特别是其作为幼儿园教师,在教育、管理儿童方面更应具备超出常人的能力,其应当看出马秋颖的状态明显不同于其他正常儿童,此时即应引起其关注并对马秋颖予以特别照顾,但其完全漠视马秋颖出现的各种异常状态,其间除为马秋颖擦拭过呕吐物外,并未采取其他措施。直至11时11分左右,童乐幼儿园教师才将马秋颖抱起。而此时,从视频可以看出马秋颖已经基本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自行站立。童乐幼儿园虽马上将马秋颖送往医院抢救,但明显已经延误救治时机。童乐幼儿园此前的不作为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马秋颖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马双、刘雪认为童乐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进而要求童乐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鉴于童乐幼儿园系未履行管理职责,周永良诊所对马秋颖的诊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马秋颖的死因为“呼吸道阻塞窒息”,故本院酌定童乐幼儿园承担30%赔偿责任。因单丽舒系童乐幼儿园的业主,非侵权人,故马双、刘雪要求单丽舒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子淇系童乐幼儿园的园长,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童乐幼儿园承担,故马双、刘雪要求马子淇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马秋颖死亡时不满三周岁,死亡赔偿金应为498017.20元(24900.86元/年×20年),但马双、刘雪主张的数额为480197.2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按其主张数额480197.20予以支持。丧葬费为25779元。存尸费系实际发生,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数额为12450元。交通费虽无相应票据,但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支持5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18926.20元,童乐幼儿园承担30%责任,即应赔偿数额为155677.86元。鉴于马秋颖的死亡后果给马双、刘雪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本院对马双、刘雪要求童乐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酌定支持2万元。综上所述,马双、刘雪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二、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双、刘雪各项经济损失155677.86元;三、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双、刘雪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四、驳回马双、刘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8元,由永吉县东方童乐幼儿园负担4973元,由马双、刘雪负担116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