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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与许连明、蒋丽芝、曹艳军、贾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许连明,蒋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被执行人许连明,男。被执行人蒋丽芝,女。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与许连明、蒋丽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3136%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20元,执行费8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