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冰凝与林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冰凝,林卫娟,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66号原告:全冰凝。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荣,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卫娟。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冰凝诉被告林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冰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林卫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45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林卫娟名下的位于。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林卫娟上述房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全冰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林卫娟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祝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