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515号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特别授权),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