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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8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龙某某、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龙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8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左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