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小芳、陈文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陈小芳,陈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17号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小芳,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陈文芳,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陈小芳、陈文芳一案,依据(2016)粤011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商事庭向执行局提交了关于裁判文书尚未生效的情况说明,商事庭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后由于商事庭未收到被执行人的上诉状,便在2017年1月9日在系统上登记判决生效,后经被执行人陈小芳反映并经本院查明,该民事判决书确未有效送达被执行人陈小芳手上,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民事判决书重新送达陈小芳,故陈小芳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上诉。鉴于被执行人已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故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燕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