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大尧与邓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尧,邓泽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42号原告:王大尧,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邓泽光,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大尧与被告邓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付原告345元,原告王大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尧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