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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大尧与邓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尧,邓泽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42号原告:王大尧,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邓泽光,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大尧与被告邓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付原告345元,原告王大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尧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