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仲建昭、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建昭,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建昭,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厦门海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流坚,男,住邵武市,由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头社区居委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主要负责人:苏慧群,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男,南昌铁路局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海,男,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劳人科科长。上诉人仲建昭因与被上诉人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以下简称南平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建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支持仲建昭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南平车务段于2000年、2001年12月、2002年1月共14个月未为仲建昭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使仲建昭养老金损失56567.13元,一审法院没有把为仲建昭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仲建昭要求南平车务段赔偿养老金损失56567.13元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仲建昭的合法权益。南平车务段辩称,仲建昭要求南平车务段赔偿养老金损失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南平车务段是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并为仲建昭办理了社会保险,且仲建昭也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因此,仲建昭的诉请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仲建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平车务段赔偿仲建昭养老金损失56567.13元;2.南平车务段赔偿仲建昭年金损失3360元;3.南平车务段赔偿仲建昭公积金损失3668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式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仅受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而仲建昭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并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故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的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仲建昭要求南平车务段赔偿养老保险金损失56567.13元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是可视为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限定为是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本案中,南平车务段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且仲建昭也领取了养老金,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故仲建昭要求南平车务段赔偿养老保险金损失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仲建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