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4240号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中山门南里10-4-401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该公司会计。被告:刘弘,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天津政法报社特刊部主任,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被告刘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弘给付原告2016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物业费2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弘为河东区二号桥映日嘉园3-2-402号业主,未向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6年8月2016年12月物业费290元。被告刘弘答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私搭乱盖现象,虽然原告向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但该现象不但没消除,而且有增长趋势,小区消防通道堵塞,楼道杂物堆积,小区旧围拦拆除后不更新,存在安全隐患,路灯严重损坏,卫生不及时清理,小区保安素质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对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映日嘉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刘弘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坐落地点为河东区二号桥映日嘉园3-2-402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3.05平方米。根据2016年8月5日原告与天津市河东区映日嘉园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收费标准为:物业费每月0.7元/m2,被告每月应缴纳58.14元。现被告尚欠2016年8月-2016年12月共计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90元。本院在审理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收费标准的同期物业费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天津市河东区映日嘉园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映日嘉园是一个老旧小区,遗留问题较多,原告自2016年8月进入该小区后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已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却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有瑕疵。综合本案实情,对物业费酌情减免,本院确定被告按其应交纳物业费290元的90%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弘给付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2016年12月物业费26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