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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灵燕与郭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灵燕,郭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03号申请人段灵燕,女,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福林,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段灵燕申请执行郭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灵燕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段灵燕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福林履行案款10025元,已给付申请人段灵燕。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