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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明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保,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2016年12月因盗窃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再次被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明保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钻门等手段,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各地实施盗窃6次,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及女性内衣、平板电脑、手机、刷卡机等物,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黄明保于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福地2幢117号北侧原都市俪人服装店(现为江阴市DF男装店),从门缝中伸手窃得店内门口衣架上内裤3条、胸罩1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2、被告人黄明保于2016年12月27日凌晨,采用钻门等手段,至江阴市澄江街道高巷路165号北侧女儿国服装店内实施盗窃,窃得内衣、内裤、胸罩、女性塑形内衣等物20余件、桃红原液1盒。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3、被告人黄明保于2016年12月27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至江阴市澄江街道高巷路147号淘衣吧服装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300元、ipadmini3平板电脑1台、联想牌A380e手机1部、充电器1只等物,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案发后钱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4、被告人黄明保于2016年12月27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福地6幢105号Goer服装店内实施盗窃,窃得ipnone6手机1部、ipadmini2平板电脑1台、充电器1只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5、被告人黄明保于2017年2月28日晚,采用溜门的方式至江阴市澄江街道青果路“老妈的味道”饭店内,窃得可口可乐2听、椰树牌椰汁1听。6、被告人黄明保于2017年3月7日晚,采用钻门等手段至江阴市澄江街道鹦鹉之城二楼弘扬广场130号故事城堡早教中心内实施盗窃,窃得ipadair2平板电脑1台、Apos刷卡器1台、小米充电宝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保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销售单及销售小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冯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顾某、刘某、吴某、张某、花某、陈某2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明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庞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