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婷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婷婷,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最后盖章的地点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