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雷大庆与李招华、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大庆,李招华,程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雷大庆,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招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程海红,女,1979年5月3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2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大庆与被执行人李招华、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大庆与被执行人李招华、程海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执27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