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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康贤军与卢甜利、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贤军,卢甜利,付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836号原告:康贤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卢甜利,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付雪,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原告康贤军诉被告卢甜利、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时,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2738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2738元,其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贤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仲洪代理审判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郭东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5页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