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康贤军与卢甜利、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贤军,卢甜利,付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836号原告:康贤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卢甜利,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付雪,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原告康贤军诉被告卢甜利、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时,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2738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2738元,其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贤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仲洪代理审判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郭东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5页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