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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登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登良,宋振勉,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0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村乡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登良,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刘家南田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宋振勉,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刘家南田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冀衡循环工业园冀衡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768495-6法定代表人:刘英领,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北侧*******号*幢***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86326-6。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登良、宋振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0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