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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汪大俊与李群国欠款纠纷一案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165号之二被拘留人:李群国,男,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大俊与被执行人李群国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群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2017)皖1522执165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李群国的拘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