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贵安、王丽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安,王丽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安,男,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王丽姿,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王贵安申请王丽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5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贵安于2017-5-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3.73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3.2万元和解此案,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59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