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城区盛利达超市诉被告武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城区盛利达超市,武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981号原告阳泉市城区盛利达超市。负责人陈彦鸣。被告武文杰,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城区盛利达超市诉被告武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城区盛利达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大泉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