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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正英与贵州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英,贵州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73号原告:王正英,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贵州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惠民村爬头寨涟江汽贸城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海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正英诉被告贵州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正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八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四元,由原告王正英承担。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健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