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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台德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573号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W3D8F。法定代表人:台运喜,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昌浩,系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台德智,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德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德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六安市叶集区佳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蔡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