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20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朝友与惠州市惠城区菌福宫海鲜酒楼、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友,惠州市惠城区菌福宫海鲜酒楼,冯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066-1号原告:王朝友,男,汉族,1999年10月6日出生,地址: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刘经纬,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菌福宫海鲜酒楼,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冯明楚。被告:冯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地址: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友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菌福宫海鲜酒楼、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友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朱 雄审 判 员 杨燕红人民陪审员 沈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晓琳书 记 员 李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