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广喜、胡建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喜,胡建业,张福增,申宝强,张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吴广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胡建业,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张福增,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申宝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二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吴广喜等申请张二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献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广喜、胡建业、张福增、申宝强于2014-12-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献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