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