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贺漫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漫,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104号原告:贺漫,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华,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贺漫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建华去向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贺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补交案件��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漫撤诉处理。原告贺漫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1元,退还655.5元。审 判 长 桂 攀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