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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良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良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48号罪犯何良伴,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良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良伴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良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良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良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17次;2016年3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累计扣罚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良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良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