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民初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姚澄与刘军、张建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澄,刘军,张建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第598号原告:姚澄,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84年4月9日出生。被告:张建斌,男,住陕西省华阴市岳庙办工农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号��兴际华大厦*层***室。原告姚澄与被告刘军、张建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姚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澄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澄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姚澄负担。审判员  陈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