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衡运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衡运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8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戚继光路128号。负责人陈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骏斌,公司员工。被告衡运领,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192号。负责人楼西友。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衡运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