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管燕、肖永建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燕,肖永建,邵陈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燕,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19日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22日被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肖永建,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皋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原审被告人邵陈纲,男,1985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皋市。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燕、肖永建、邵陈纲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苏068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管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上诉人管燕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管燕、原审被告人肖永建、邵陈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管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燕撤回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建伟审判员 张亚军审判员 顾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