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执6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园金刚石刀具厂与杨在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园金刚石刀具厂,杨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6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园金刚石刀具厂。经营者:谈清连。被执行人杨在平,男。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园金刚石刀具厂与杨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17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7739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