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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明菊,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陈瑞谦。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河南省濮阳市的工业用地以及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的程力威牌大型汽车。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被查封财产的产权转移登记和他项权登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