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06号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被告:罗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宋某,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