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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骐与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骐,张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606号原告XX骐,又名孙志刚,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双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张教庄村*组**号。被代曹德龙,男,汉族,住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会曹庄**号。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骐与被告张双喜、曹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张双喜向XX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被告曹德龙为该借款担保人,曹德龙作为担保人也向XX骐出具有借条一份。借款后,张双喜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后因被告张双喜未能偿还借款,原告XX骐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双喜同意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原告XX骐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曹德龙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双喜、曹德龙共同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