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英与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庭长  审签拟稿人质检员已校对。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民初3206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206号原告:李英,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陶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35号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853605-7。法定代表人:郑循德,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李英诉江西中体���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李英负担。审判长:万明华人民陪审员:熊莲娣人民陪审员: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