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伟山、王顺清等与李广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山,王顺清,位成稳,李广飞,李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88号原告朱伟山,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王顺清,男,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位成稳,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广飞,男,现年47岁,汉族。被告李广明,男,现年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山、王顺清、位成稳诉被告李广飞、李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伟山、王顺清、位成稳对被告李广飞、李广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96元,退还给原告朱伟山、王顺清、位成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