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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特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庆长、段明扬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长,段明扬,郭群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349号申请人刘庆长,男,1977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段明扬,男,1987年0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郭群艳,女,1988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5日经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段明扬、郭群艳于2017年5月5日之前补偿申请人刘庆长2500元;二、申请人段明扬、郭群艳与申请人刘庆长因人身损害赔偿所致纠纷经本次调解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明扬、郭群艳与申请人刘庆长于2017年5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