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白顺伟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顺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99号申请人:白顺伟,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1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健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233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