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民初2167号原告: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军,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小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青,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法定代表人:林忠文。原告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以下简称直属库)、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铧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晓军,被告直属库的诉讼代理人李冰青、黄雪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铧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直属库赔偿原告损失11049841.70元;判令被告雄铧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1049841.70元。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食用油仓储中转协议》,九三公司将拟销售给雄铧公司的食用油发送至直属库,委托直属库仓储;直属库凭九三公司的付货通知单付货,雄铧公司对直属库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九三公司通过雄铧公司将其从中纺粮油(湛江)工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一级大豆油,陆续(2015年7月至9月)承运至直属库1638.47吨,但九三公司与直属库核定库存并提货时,直属库以各种理由推托称没有库存。故为维护九三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九三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直属库辩称,案涉食用油仓储协议属实;案涉1638.47吨豆油中的1484.88吨未运送至直属库,直属库没有储存、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已运送至直属库的153.59吨豆油,直属库已经按九三公司的付货通知单出库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1638.47吨豆油是九三公司销售给雄铧公司,是双方购销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应由雄铧公司向九三公司支付货款,而不应由直属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九三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雄铧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食用油仓储中转协议、豆油购销合同、付货通知单、2016年10月21日确认单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九三公司与直属库、雄铧公司签订《食用油仓储中转协议》,约定九三公司将拟定销售给雄铧公司的食用油发至直属库指定地点存储;九三公司应在货物发出后2日内将《发货通知单》分别传真给直属库和雄铧公司;雄铧公司可申请对九三公司存储货物的销售,双方通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相关事宜;雄铧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直属库应当收取的仓储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等;雄铧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食用油到站后发生的铁路下站费、办票费等各项费用;直属库负责九三公司货物的接收、保管和付货,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造价赔偿(价格以到站时当地市场同类商品零售价格为依据);直属库凭九三公司付货通知单付货;代储货物的所有权为九三公司,未经九三公司允许,直属库无权将货物转移、变卖、抵押等,否则九三公司有权按其动用总价值的120%追究直属库的赔偿责任,雄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仓储货物的交接地为直属库,九三公司和直属库凭双方认可的《入库通知单》办理交接手续,九三公司货物入直属库后,直属库应开具《入库验收单》盖章后传真至九三公司;入库数量以九三公司出具的《发货通知单》为准,发货数量误差在0.2%以内的由雄铧公司承担,超过0.2%部分由九三公司承担(因雄铧公司或直属库造成误差扩大除外),货物出库时,直属库须凭九三公司的付货通知单并经九三公司指定业务员签字后方可出库;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九三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庭审中,九三公司主张其委托雄铧公司将案涉1638.47吨豆油运至直属库,认可未向直属库和雄铧公司传真《发货通知单》,但认为货物发出后口头通知了直属库;直属库认可收到九三公司豆油153.59吨,认为其余1484.88吨豆油并未进入直属库。庭审中,直属库和九三公司均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的豆油付货通知单,其中2015年12月7日豆油付货通知单载明九三公司要求直属库付给天津聚英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一级大豆油,付货完毕后库存为零。九三公司认为库存为零是针对九三公司从广西惠禹公司采购销售给雄铧公司的大豆油,和案涉从中纺公司采购的大豆油无关,2015年12月7日以后九三公司未再向直属库运送大豆油;直属库认为2015年12月7日豆油付货通知单载明库存为零是针对九三公司在直属库总的库存量,2015年12月7日以后九三公司未再向直属库运送大豆油,案涉进入直属库的153.59吨豆油,已根据九三公司的付货通知单出库完毕,之后九三公司未向直属库运送大豆油。庭审中,直属库提供了2016年10月21日确认单,载明自2015年7月至今,雄铧公司与九三公司在购销业务过程中,雄铧公司欠九三公司一级大豆油2610.09吨(971.62+1638.47),四级菜籽油6392.46吨(2592.76+153.75+2000+1645.95),于洪文和林忠文在确认单中签字。九三公司对该确认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认可该确认单中载明的1638.47吨一级大豆油与案涉货物系同一批货物。本院认为,九三公司与直属库、雄铧公司签订《食用油仓储中转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基于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九三公司认为其通过雄铧公司将其从中纺粮油(湛江)工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一级大豆油1638.47吨运至直属库,其向直属库提货时被告知没有库存,从而要求直属库赔偿损失并要求雄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通过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直属库对于九三公司进入直属库的豆油,已按九三公司提供的付货通知单进行了付货,2015年12月7日付货通知单付货完成后,九三公司在直属库的豆油库存为零,此后九三公司未向直属库运送豆油。九三公司认为库存为零针对的是九三公司从广西惠禹公司采购销售给雄铧公司的大豆油,和案涉从中纺公司采购的大豆油无关,但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九三公司亦确认案涉1638.47吨一级大豆油系雄铧公司与其购销业务中雄铧公司所欠,故对九三公司基于仓储合同要求直属库赔偿损失及要求雄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99元,由原告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沈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路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