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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清芳、董国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芳,董国小,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清芳,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生,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董国小,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丘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清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董国小、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国小、刘海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海峰其配偶赵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账户04×××59的31800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