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执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清芳、董国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芳,董国小,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清芳,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生,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董国小,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丘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清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董国小、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国小、刘海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海峰其配偶赵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账户04×××59的31800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来源:百度“”